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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来网评|精神疾病不等于“免罪金牌”,该担的责一个也不能少

又一个年轻生命陨落了,犯罪嫌疑人也随之落网——8月10日,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路附近发生一起伤人案件,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持剪刀对刘某某和施某进行伤害,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施某经送医院救治,无生命危险。8月12日,南昌警方发出的通报显示,造成一死一伤惨剧的犯罪嫌疑人席某某,有精神疾病诊疗史,引发网友对曾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是否受刑责的关注。

需要明确的是,我国《刑法》第18条指出,只有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”,才“不负刑事责任”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,而是对社会秩序、个体权利的平衡守护。精神疾病也不是犯罪的“通行证”,更不能成为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借口。

近年来,精神疾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。这些案件中,一些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鉴定等程序导致案件推进时间往往较长,以及最后可能会出现“精神病患者不负刑责或从轻处罚”的结果,引发人们的普遍质疑与担忧。如果精神疾病成为某些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“护身符”,谁来为受害者讨回公道?谁又来为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众的安全感负责?

事实上,法律制度已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,仍然要负刑事责任。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与对社会的负责。如果将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视为“免责群体”,不仅对受害者不公,也将极大削弱法律的震慑力,甚至击穿社会道德的底线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现实中存在一种普遍误解——将“精神疾病”等同于“精神病”。其实精神疾病涵盖范围极广,从抑郁症、焦虑症到双相情感障碍、精神分裂症等都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。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指出,“只有像精神分裂症、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病,才会在发作时可能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”。这意味着,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“完全无责”,是根本站不住脚的。

针对此案件,张永辉分析指出,席某某有“精神疾病诊疗史”并不必然导致减轻或免除责任,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“作案时的精神状态”。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,绝不等于“无罪释放”。且依照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规定,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”张永辉还指出,该男子持剪刀多次捅刺他人要害部位,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,涉嫌触犯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。

精神疾病不是可以任意施暴的代名词,更不是规避法律惩处的挡箭牌。法律的底线不容逾越,犯罪嫌疑人即使患有精神疾病,只要实施了伤害他人、危及社会的行为,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都必须依法被严惩。对于监护人失职导致危害发生的,也必须严格追究其侵权责任。如此,才能告慰逝者、回应公众对安全的关切,维护法律的威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。(陆玄同)

编辑:耿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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